“共享员工”,有些法律问题要说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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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刘燕青 张吉明

  3月29日,他是宁波一家四星级酒店的员工,今年春节假期之后,受疫情影响,他工作的酒店客流量几乎降为零,而口罩厂日夜加班正缺人手,在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他和同事们加入了“共享员工”的队伍。

  疫情期间,“共享员工”不在少数:餐厅服务员当起了超市配货员,电影院售票员来到电商平台做分拣工作,KTV侍应生成为了外卖小哥……那么,“共享员工”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下,要如何避免劳动纠纷,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数位律师,深挖其中的法律风险点。

  要经“老东家”同意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旋说,“共享员工”并非刚刚出现的新鲜事物,在以往实践中有不少企业一直采用这种形式借调员工。要想成为“共享员工”,必须在出借方企业组织下或者征得出借方企业的同意,“这是前提条件,否则‘共享员工’会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借调时,出借方仍是用工主体,员工的社保缴纳应由出借方负责。“如果员工没有经过出借方企业的同意,自行加入‘共享员工’队伍,可能会导致被出借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张子旋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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