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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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6〕4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25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范文本)》(除使用国外资金投资建设等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还应执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规定;

    (2)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3)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4)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工程备料款预付、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5)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价方法以及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和幅度等,并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6)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7)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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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发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章予以备案。经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内容一次性告知发包人。

    四、合同变更备案

    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管理机构备案。

    施工合同变更协议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合同争议处理的依据。

    发承包双方因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变更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否则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备案。

    五、其他管理工作要求

    1、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基础,各相关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细致、依法依规做好合同备案办理工作;定期组织对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合同纠纷争议的调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部应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留存合同履行的有关凭证,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履约监督检查和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合同的制定、备案以及合同鉴证等工作。

    六、本办法自2016年 12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docx

    附件:2、合同条款符合性核对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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