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中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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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筑市场,招标人与投标人出于规避招投标监管或逃税等目的,常会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俗称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或多份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俗称黑合同)。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对本条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正确把握对工程款的结算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无论是法释【2004】16号,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对 “合同实质性内容”均未作规定。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院的司法案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二)》(意见稿)的相关内容,阐述自己的观点,期以抛砖引玉。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中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读_北京律师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