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定作人):
乙方(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品名
规格
单位
尺寸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含税)
合计人民币
(含税价)
大写: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单价:综合单价:
2.1.1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不变价,单价中包含乙方将产品加工成型过程中所需辅材、机械、人工等直接费、间接费、喷砂除锈、涂装、成品检验费、无损检验费及成品构件运输至现场的运输费、原材料进厂复验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和手续费等。合同总价为合同单价乘以货物总重量后的金额。
2.1.2合同重量为图纸显示的乙方制作钢构件的实际净重量。
2.1.3 计重方式:
2.1.4材料损耗:
2.1.5除锈方式:
2.1.6油漆:
2.2 付款方式:
2.2.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2.2进度款支付:
2.2.3 甲方应于提货前付清全部货款。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3.2 技术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图纸变更等相关技术标准。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制作样品,经甲方确认后的样品将作为乙方最终交货的标准。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承揽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期
单价
总价
4.3 定作方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4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定作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并以交付图纸及书面技术要求的次日起为开工日。
5.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方未答复,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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