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桂汇处〔2020〕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建设银行”,601939.SH)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未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B类企业办理超额度付汇。
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27 号)中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处要求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9万元人民币的决定;并没收违法所得1350.62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广西分行成立于1986年6月5日,李思影为负责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27 号)中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建设银行广西3宗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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