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毛某某、陈某某系合伙关系。2011年8月17日,第三人毛某某与原告某物流公司签订《购车分期付款协议》,约定毛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付款期限为2011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在付款期限内原告某物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2012年8月15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乙方)与某保险公司(甲方)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协议》,协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所聘用的员工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行驶过程中于机动车辆内遭受意外,或者在为该车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过程中临时停放时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负责保险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投保后,甲方所出具的保险单上载明的车辆驾驶员及其他乘坐人员均属于保险对象”。2012年10月12日,原告某物流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费为2700元,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1日。2013年3月,案外人叶某开始受雇于两第三人,并担任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2013年4月8日早上6时许,叶某被发现死于自己驾驶车辆的驾驶室内,车辆的发动机、双跳警示灯、雨刮器均处于开启状态。经法院一审、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第三人应赔偿叶某近亲属22万元。目前,两第三人已支付赔偿金135385.42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原告某物流公司交纳至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费2700元实际系两第三人交纳。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应以投保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无需对叶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挂靠人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权利
我爱范文 » 挂靠人享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由52fw.cn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