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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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笔者将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归纳如下: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循定,循定律所,成都律师,成都律所,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