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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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最容易出现一些不可抗力,这些不可抗力就容易造成运输合同纠纷的产生,如果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呢?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方委托了一家运输公司运输一批货去上海,途中发生交通意外,造成货物损失惨重,但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人。而我方与运输方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只有一张收据。 我想请问:只有收据可以证明我们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存在吗? 我方的损失应该要对方全权负责吗?对方会不会以不可抗力,或者把责任推卸到第三方呢?

  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王解涛律师回复:基本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你的损失应当有承运人承担。对方承担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但与你无关。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朱金刚律师回复:不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面谈后做出诉讼处理。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李卓群律师回复:可以以违约起诉承运人,也可以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事故责任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培雄律师回复:这个不属于不可抗力,基本上是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着运输关系的,你可以起诉这个承运人,要求赔偿,承运人赔偿后,他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在这个过程中,你只能获得一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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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章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

  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

  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

  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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