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14:*ST鹏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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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2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120 万元 本次一审判决情况:*ST 鹏起对本次诉讼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行为 不承担担保责任。子公司洛阳鹏起对其担保行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将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9 年 7 月 17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7),原告王海巧因与张朋起、宋雪云、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洛阳中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洛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豫 03 财 保 153 号,简称“《判决书》”),关于王海巧诉张朋起、宋雪云、公司及洛阳鹏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中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海巧 被告一:宋雪云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2018 年 3 月 27 日,原告王海巧与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签订了《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宋雪云向原告王海巧借款 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利率为月利率 3%;被告张朋起、洛阳鹏起作 为宋雪云的担保人,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王海巧向宋雪云提供 4000 万元借款后,宋雪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宋雪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900907 *ST鹏起B *ST鹏起B: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