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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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增强员工工作的自觉性,保障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公司章程》和管理现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记录是计发员工工资主要依据之一,员工考勤工作由公司人事部门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各部门(门店)在每月1日12:00前向人事部门报送考勤记录,人事部门按月做好月度考勤汇总、审核工作。
 
第二条  考勤对象及时间:全体员工。
 
一线人员7:30—14:30        14:30—22:00
 
办公室人员 8:30—12:00     13:30—17:30
 
第三条  考勤方法:指纹考勤,各分店店长负责考勤实施,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记载符号: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调休假√○
 
第五条  对迟到的处理:上班迟到30分钟内,罚款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按半天事假处理,上班漏打卡视为迟到。
 
第六条  对早退的处理:员工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又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早退30分钟内,罚款10元;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按半天事假处理,下班漏打卡视为早退。
 
第七条  对脱岗处理:员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30分钟内,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按半天事假处理。
 
第八条  员工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3次(30分钟/次)加扣一天工资。
 
第九条  对旷工的处理:员工无任何请假手续不到岗,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年累计旷工7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十条  员工请假必须事先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个月及以上的,应提前7 天书面申请假期;请假1个月以下至7天以上的,应提前3天书面申请假期;请假7 天以下(含7 天)的,应提前1 天书面申请假期;紧急情况可电话先请假,但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所有假条均在月末一同送人事部门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由部门(门店)负责人审批;部门(门店)负责人请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假期审批权限:
 
1天以内由部门(门店)负责人审批;
 
一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门店)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超过3天由部门(门店)负责人及分管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
 
新员工试用期内请假10 天及以上的,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病假管理
 
1、员工工作期间患疾病,应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请病假。
 
2、已转正编制内员工病假在1 个月以内,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月基础工资70%计发(公司基础工资为700元);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不计发病假工资,保留职位;病假超过2 个月,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优秀员工超病假2 个月,可由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适当延长假期。
 
4、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员工所发生的医药费按社会医疗保险报销。
 
第十四条  事假管理:
 
员工因私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请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连续事假15 天,累计事假1个月者,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购买社保的连续事假15 天由本人全额承担社保费用。
 
第十五条  婚假管理
 
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者,可享受3 天婚假;
 
2、员工请婚假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提出,提前7 天办理书面申请假期手续,经批准后休假。
 
第十六条  丧假管理
 
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养父母)死亡,单位给予3 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100%计发。
 
2、员工请丧假,可以口头先请假,但事后应补书面假条。
 
第十七条  产假管理
 
1、女职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1 年以上,可享受产假,因生育而需休假者,应在生育前5 个月内告之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生育日期,以便合理人事安排。提前7 天办理书面申请假期手续。
 
2、凡符合本《规定》的女职工可享受90 天产假(按日历天计算)产假期间由社保局计发员工工资,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产假期满不能及时上班的,单位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休产假后可能不安排在原岗位工作,应服从公司统一分配,并按新职位领取薪酬。不接受新职位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工伤管理: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已经参加社保的由社保局鉴定工伤情况,费用由医保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已由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如发生生育、失业、医疗、养老、工伤事故等相应权利无法获得保障时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如因拒绝办理劳动社会保险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本人提出追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调休假管理
 
1、员工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外完成非本职工作,经批准,可视为加班。员工加班应在加班前到人事部门领取《员工加班申请表》,经单位领导或分管总经理批准后加班,因新店开业或其它特殊工作加班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员工加班申请表》补办手续办理,如未按照此规定完成将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2、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天数,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安排加班员工调休。员工需调休应提前3 天提出,每周调休不得超2 天,调休应交回《加班审批表》。调休期间工资100%计发。调休不得跨年度使用。
 
3.每月考勤汇总于次月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批准之后生效,原考勤、假期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  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裁决权归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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