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特科技:拜特科技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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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特科技:拜特科技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35:45 中财网

原标题:拜特科技:拜特科技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拜特科技:拜特科技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券代码:834596 证券简称:拜特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1

6

16
日,
北京
佳宇鸿达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佳宇鸿达”)
与胡德芳
、甘少煊
分别
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甲
方(委托方)为胡德芳
、甘少煊
,乙方(受

方)为佳宇鸿达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方胡德芳
直接
持有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目标公司
”)
36.94%
的股份,本次股权
转让后
胡德芳
直接
持有目标公司
9.94%
的股份。此次
甲方
胡德芳


宇鸿

转让的目标公司
27.00%
的股份(计
17,746,452
股),其中包

17.77%
的限售期股份(计
11,677,002
股),
9.23%
的非限售股(计
6,069,450
股)。

胡德芳
自愿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27.71%
(其
中包括
17.77%
的限售期股份和本次交易完成


持有目标公司
9.94%
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予以接受。




本协议签署之日,


甘少煊
持有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公司
”、“目标公司
”)
3.35%
的股份。此次
甲方
甘少煊
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
3.35%
的股份(合计
2,200,000
股),其中
2.51%
的限售期股份(计
1,650,000
股),
0.84%
的非限售股(

550,000
股)。

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2.51%
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
乙方行使,乙方予以接受。



(一) 表决权委托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公司届时有
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1.1.1
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1.1.2
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
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
权,以及指定和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
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3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拜特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而导致目标股份数增加的,则让渡人
持有的目标股份因此增加
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应自动无条件并不可
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让渡给乙方行使。



(二)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甲方
(胡德芳)
股份的委托期限为
[3]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就限售期股份的委托期限,其中,就
本次甲方转让的
11,677
,002
限售期(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比例
17.77%

届满后进行转让、交易的部分股份,其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计算至远期交割完成之日为止;就限售期届满后委托方继续持有的目
标公司
6,531,348
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比例
9.94%
),委托表
决权期限为
[3]

,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就
甲方(甘少煊)
本次转让
1,650,000

(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比例
2.51%
)限售期届满,解限售后进行转让、
交易的股份,其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远期交割完成之
日为止。



2.
3
本协议经双
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
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将就公司董事
/
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
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
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
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
进行充分了解。



3.3
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
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
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
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
之目的。



(四) 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自甲方将其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后,乙方代表甲方
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既为甲方的意思表示,甲方予以认可,且由此产生
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但相关责任乙方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的除外。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
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
责任
,
甲方应以
2

/
股的价格,按照委托股份数量支付违约
金。



(六)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认可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
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一方未
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违约方应
赔偿守约方由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且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




6.2
本条所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约束,一直有效。



(七)委托权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
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
,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有权诉至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九)生效及其他

9.1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拜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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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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