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爱国与汤钊洪、东莞市凤岗永旺建材经营部及朱香平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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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9348号

朱香平:

本院受理的胡爱国与汤钊洪、东莞市凤岗永旺建材经营部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9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胡爱国与汤钊洪、东莞市凤岗永旺建材经营部及朱香平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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