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冬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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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8679号

李春艳:

上诉人韦冬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民终18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上诉人韦冬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

上诉人韦冬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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