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发布2018年审理的十大房屋买卖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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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山东网10月23日讯 (记者 张敏敏) 23日上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该院2018年审理的十大房屋买卖典型案件,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案件一: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於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王某岗

  原审第三人:济南某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简称济南某中介公司)

  【基本案情】

  於某某与王某岗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了位于济南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王某涛与王某岗及济南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王某岗自愿出售该房屋,范文本》中对于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或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作为购房人来说,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着重予以关注。二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售预售许可证明…”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中故意删减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列明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重要内容,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主观上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故意,在返还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十:二手房买卖中出售人违约,合同不仅应继续履行,出售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基本案情】梁某以侯某某的名义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侯某某名下房屋出售给曹某,约定付款方式为产权过户当日前,曹某将首付房款685000元存入指定账户,剩余房款1550000元采取商业贷款方式,约定曹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就违约责任约定2016年6月20日去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如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房款3‰的违约金或者违约方承担合同总房价30%的违约金。曹某依约支付了50000元定金,及首付款635000元。之后侯某某将曹某的购房首付款685000元退回。曹某于2016年5月份实际接收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侯某某未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完税、过户手续。曹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侯某某配合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侯某某以退回已经收到的首付款及违约金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且侯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存在违约行为。曹某要求侯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解押、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涉案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侯某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故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侯某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及过户手续,并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济南二手房房价飙升,出卖方找多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想借违约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违约方,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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