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有及时检验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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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3日,弯月亮公司与金太阳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微波炉的合同。其中约定由顺丰公司托运,弯月亮公司货到付款,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顺丰公司开始运输上述货物,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致使100台微波炉在磕碰中受损报废,金太阳公司对此毫不知情。3月20日货物到达弯月亮公司。4月15日,弯月亮公司发现部分微波炉受损报废,于是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本案中,弯月亮公司能否拒绝支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王晓波 赵世睿

  弯月亮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金太阳公司与弯月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弯月亮公司在该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若金太阳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卖 合同 买受 人有 及时 检验 通知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