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事主管离职告公司 没和他签劳动合同 法院:你是专家咋不主动要求签合同?不支持!)
一般来说,法院在审判劳动纠纷案件时,劳动合同而提出的二倍工资补偿诉请。但在一起判决中,江宁法院却没有支持原告方的这一请求,原来,这与原告在公司里的身份有关。
刘某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某物资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7月23日刘某离开该公司,并于同日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其月度工资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未结束,遂诉至江宁区人民法院,诉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偿。
江宁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应当知晓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应规定及法律后果,其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刘某2015年5月工资833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一判决结果似乎与“一般情况”不一样,那么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主审法官黄祝祯认为,刘某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应当知晓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刘某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他并未提交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故综合刘某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后,法院对刘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黄祝祯表示,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的诉请,不能一刀切的支持,对于公司人事主管、法定代表人、职业经理人等高管人员,应当适当区分。并根据其工作岗位及职权范围、职权优势以及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情况,分析公司高管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攫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加以综合判断,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
日前,该案例获江苏省第十三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特等奖。 通讯员 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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