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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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临沂4月24日讯(记者 林鹏 徐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大案例”。

  

刚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大案例”

  1、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兰陵笑笑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经过受让合法持有第127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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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商标、第70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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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第70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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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获得第11380366号“兰陵”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过商标使用许可获得上述三商标的使用权。兰陵笑笑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单瓶外包装盒及包装箱的正面与背面中间位置突出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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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包装箱的顶部突出使用了“兰陵”文字。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以突出字体和位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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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兰陵”字样,既起到标示产品名称的作用,又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本案中,原告的商标全部或具有识别意义的主要核心部分为“兰陵”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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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被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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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的第704457号、第705160号两注册商标的文字核心部分字形、结构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被告使用的“兰陵”标识与两原告所享有的第127174号商标文字部分一致,构成商标近似;与兰陵美酒公司所享有的第11380366号“兰陵”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的隔离比对,结合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被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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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兰陵”文字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两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强、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华太公司于1995年3月1日申请注册第910589号图形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4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997年至2017年,华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取得第1255025、1261155、1473713、1473714、4675688、4675690、4675691、6375285号图形商标,华太公司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使华太公司的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知名度。长命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中的“R6P金红贴标6B、R03金红贴标6B”电池图案与原告第4675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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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R30P兰雅、R03P兰雅”电池图案与原告第1473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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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第1473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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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R20S红雅PVC、R03红雅、R6P红雅”电池图案与原告第4675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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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第1255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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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第126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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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第6375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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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图形的组成要素、构图设计及颜色相同且整体结构相似,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 长命公司官网上宣传销售的“R03P金兰贴标、R6P金兰贴标”电池图案与原告注册的第4675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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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图形的组成要素、构图设计及颜色相同且整体结构相似,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华太公司主张长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华太公司损失300万元,并支付华太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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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用作产品装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太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华太公司电池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在构成要素、色彩、构图、相关文字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极其近似,足以造成与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华太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850000元及合理损失1300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临沂科锐电子有限公司诉临沂恒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科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17584276号“冬火”商标。恒阳公司在多个网站上所销售的产品均大量使用“冬火”二字,所销售的产品名称也不同程度的使用了“冬火”二字,在网络上使用“冬火壁炉”等为搜索关键字进行引擎搜索时,会跳转至恒阳公司网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 “冬火”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在网站中使用“冬火”大肆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停止使用原告产品图片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科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原告科锐公司依法取得第17584276号“冬火”商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临东信证民字第846号公证书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临沂兰山证民字第2140号公证书能够认定该公证书公证保全的网页文件及照片系被告恒阳公司网站所使用的照片,可以认定系被告恒阳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恒阳公司所辩称的两份公证书并不能证明取证的网站系归其所有。本院认为,通过公证书中所载明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及对工信部网址查询,备案系统中所记载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恒阳公司,刚刚 临沂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发布 全市 知识产权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