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何省昌,男,三十三岁,河北省深泽县人,系该县西河乡干部。
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原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署理处,以下简称深泽县支公司)。
被告人深泽县支公司一九八四年初次创办麦场夏粮火警保险营业。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省昌与深泽县支公司就何省昌投保的七点三八亩小麦,以预测承保亩产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计价,共计承保小麦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险金额八百二十六元六角,签署麦场夏粮火警保险合统一份。合同划定:保险方深泽县支公司自一九八四年六月十日小麦入场时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对投保方何省昌麦场上的小麦实施火警保险。在此时代,麦场如产生火警造成保险小麦的丧失,由保险方负补偿责任。可是,假如是因为投保方及家眷的存心举动造成火警、火警以外的天然灾害和不测变乱、投保方违背交通部分的划定在公路上碾打小麦产生火警三种环境,造成保险小麦的丧失时,保险方不负补偿责任。同时,合同划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一次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分的划定,接管保险方对宁静环境提出的发起,做好防火宁静事情;麦场产生火警,应努力施救,尽量削减丧失;出险后做好现场掩护事情,实时陈诉有关部分并在两天内通知保险方。
合同签署当天,何省昌向深泽县支公司一次交清保险费八角三分,合同生效。何省昌几天后将小麦收割入场。六月十六日,何省昌到乡里地点单元值班,让其弟何会昌看管麦场。何会昌晚饭时回家用饭,饭后外出服务,麦场无人看管。晚十时许,麦场产生火警,深泽县 火警 小麦 支公司 人民法院
我爱范文 » 有关何省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产业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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