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过错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需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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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孙秀青 青岛报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青岛市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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