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海 门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684民初2562号
王基基:
本院受理原告胡方伟与被告王基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向你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因你长期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诉讼风险提示、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970元,并按照33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原告 方伟 被告 王基基 买卖 合同纠纷 一案
我爱范文 » 原告胡方伟与被告王基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免责声明:本文由52fw.cn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