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之规定?
二、争议焦点
理论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1.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而物业服务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密切相关。基于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理所当然地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
2.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个分类,《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其他特殊规定,因此,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管辖的一般规定,亦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典案例
2013年3月1日,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重庆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渝北区XX小区X-X号高层电梯商住楼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含住宅、非住宅及车库;并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桃花岛物业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XX系该车库承包经营者,原告重庆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XX从2013年3月起未交纳该车库物业服务费及电费。
法院受理该案之后,被告张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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