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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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案例】

  王琦于2005年7月1日入职石家庄某制药集团,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1日,李某因患病住院治疗,一直到2014年6月在家休病假。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终止。现因公司与劳动者王琦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分歧,公司认为公司认为应当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王琦则认为应以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即患病住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问题】

  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的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2007年12月31日前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因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病假期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应分为两种情形:

  一、2007年12月31日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前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劳动合同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