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刘明慧等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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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3674—3685、3857号

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刘明慧等与你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十三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3674—3685、385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刘明慧等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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