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人方某、朱某向他人借款后无力偿还,委托吴某帮他们卖房归还到期借款。后因房价上涨,方某、朱某又反悔了,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并要求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案经一审、二审,日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方某、朱某的上诉,维持驳回方某、朱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14年2月,经吴某介绍,方某、朱某向余某借款15万元,并同意以方某、朱某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天,方某、朱某向吴某出具了“委托书”,载明:兹委托吴某为我们的代理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办理与自己房屋相关的下列事宜:以上述房屋作抵押贷款及登记、归还所欠贷款、注销抵押登记;还清全部贷款后,出售上述不动产,包括办理该房的评估、调档(查询我们名下的房产状况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签订售房合同、产权过户(房地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收取卖房款、协助买方以买方名义办理贷款等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各项费用;本委托书有效期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该委托书同时在铜陵市衡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几天以后,吴某以方某、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余某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方某、朱某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现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余某借款,借款数额为15万元,期限为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5月14日,月息1.87%,方某 朱某 合同 余某 房产 借款 抵押 贷款
我爱范文 » 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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