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保险界有两大颇受关注的“事件”:一是靠飞机延误险赚了300万,法律该如何定性;二是直播带货热潮下,保险这类复杂的金融产品是否适合“冲动购买”型的直播方式。关于这两个问题,业界讨论声此起彼伏,本期《国际金融报》就向多位律师、精算师“问道”,以图展现新思路。
近日,南京警方披露,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消息传出之后,律师界、保险业界等都炸开了。
据警方调查,李某先是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然后,利用自己和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每次购票都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不等的延误险。但她并不会去乘坐飞机,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前把票退掉,减少损失,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则向保险公司索赔。
自2015年至今,李某涉嫌实施类似行为近900次,累计理赔金高达近300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很多网友都认为,李某只是利用既定规则,加上一定运气,并非保险诈骗,也不构成犯罪,反省的应该是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也有人认为,此事宜当“民事”看待,视为合同纠纷,可留给保险公司与个人之间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博弈。
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听听他们怎么说。
观点一:宜当“民事”看待
“该案中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保险合同效力、能否获赔以及赔偿金额多少的民商事争议问题。”北大民商法学博士、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总结称。
康欣表示,李某购买的延误险属于财产保险,主要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其一是保险利益以及引发的能否获得保险赔偿的民商事争议问题。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披露的事实来看,名义上乘坐飞机的人从未实际坐过飞机,那么,航班延误其实对被保险人并无影响,也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该保险合同效力存疑,以及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也将有待商榷。
其二是李某的重复投保问题。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康欣说,从这一点来看,李某确实存在行为不当的问题,但是,该行为也仅是引发保险赔偿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以赔偿金额超过其损失为由通过民商事诉讼渠道解决。还上升不到刑事违法性的程度。
观点二: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中显示出保险公司在经营航空延误险中漏洞百出,李某确实钻了这些漏洞,但是仍然不能认定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并不认同警方对李某的定性。
他认为,李某的行为固然不妥,理应受到民事责任惩罚措施,但是不能随意认定其构成犯罪,起码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郭玉涛指出,李某虽盗用他人名义购买保险,但不算“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因此并不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保险标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郭玉涛称,航空延误险是财产保险,不是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能是人,所以被李某盗用的七大姑八大姨身份不是保险标的。财产保险的标的只能是财产、利益,也非指承保损失。
那么,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呢?航空延误险承保的是航空承运人因航班延误而给乘客的一定损失补偿责任。从这个本质看,航空延误险更接近一种承运人责任保险。
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应该是运输工具——飞机,或者说是订票的航班。飞机晚到了,承运人要承担补偿责任,于是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就有了航空延误险产品。但在这个事件中,李某并未虚构一架飞机或一趟航班。李某虚构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而这种虚构也依然不构成犯罪。”郭玉涛表示,从法律规定看,通俗地理解是谁都可以做投保人,因为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虚构投保人不会损害他人。
在财产保险中,谁作为被保险人也都无所谓。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实际上就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因此,郭玉涛认为,就算是虚构被保险人,也是一种法律许可、有对应惩罚措施的民事行为,最多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而不能由任何人随意认定他人构成犯罪”。
观点三: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目前披露的信息是准确的话,我觉得警方的定性是准确的。”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向福斌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李某的行为并非“利用规则”的“运气”行为,而是涉嫌违反《保险法》,甚至触犯《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向福斌分析称,作为财产保险的航延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乘坐航班延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从目前信息看,李某本身并无乘坐航班的意图,也没有发生实际乘坐航班行为。她投保目的在于通过虚构乘坐航班获取保险金。前述行为既违反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又属于保险法禁止的虚构保险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即使李某的前述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保险人也有权不予赔偿。
向福斌表示,目前看来,李某的目的并不在于因某一次航班延误获取了保险金,而在反复虚构行程骗取保险金。考虑到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中“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要件,涉嫌保险诈骗罪,可能将面临刑事处罚。
应遵守损失补充原则
#p#分页标题#e#据向福斌介绍,航延险理赔时一般只要求提供机票购买证明、保险单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甚至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主动理赔的航延险,通过系统跟踪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主动理赔。“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主动核实消费者是否真实乘坐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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