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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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困扰着人们,为了降低和防范风险,很多人意识到买保险的重要性。然而,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比较强,保险业务的程序性较高,为普通投保人所不了解,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

  投保纠纷牵出理赔猫腻

  2009年5月的一天,一位40岁左右的妇女敲开了泰宏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她叫李玉梅,是青海省天峻县人,来这里求助律师。

  据李玉梅的代理人于永律师介绍,李玉梅的丈夫陈君生前是司炉工,在天峻县某政府部门工作,由于长期在锅炉房工作,陈君意识到,应该买一份保险以防万一。

  正当陈君为到底选择哪种保险而举棋不定时,A保险公司的保险推销员小王找到了他,并极力推荐陈君参投A公司的人身保险。经过一番“热情”的介绍,对保险知识一无所知的陈君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书。投保人一栏写着陈君的名字,受益人姓名一栏写着陈君刚满10岁的儿子小滨的名字。在保险事项一栏中,清楚地写着保险份数5份、保险期间终身、缴费年限30年、趸缴保险费1755元。而在这份只有4页的投保书中,却有多达上百项的健康询问事项,如是否吸烟或曾经吸烟、是否目前饮酒或者曾经饮酒、是否患有或过去患有脑神经系统及精神方面疾病、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投保人只需填写“是”或“否”。

  据李玉梅回忆,当时陈君在填投保书时,小王一直在旁边“指导”,最后,陈君只在吸烟和喝酒栏里填了“是”,而在剩下近百项的询问事项栏里填的都是“否”。

  2006年11月,陈君感到身体不适,便住院治疗,检查结果显示陈君患有急性附睾炎,一个月后治愈出院。2008年5月3日早晨,陈君感到手脚有些麻木,于是领着儿子小滨出门转了一圈,可是回家之后便突然死亡。

  悲痛万分的李玉梅想到丈夫生前在A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便即刻通知了A保险公司丈夫突然死亡的消息。然而,A保险公司却以陈君在签订投保书时隐瞒自己的病情为由,直至数月后才发出了拒绝赔付的通知,此时保险合同生效已达三年之久。与保险公司交涉了数次之后,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李玉梅想到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无独有偶,于永律师不久之后又接到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马某是一名青海省某地质勘探部门聘用的野外作业员,单位与马某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并给马某等几名野外作业员买了一份B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

  单位规定,野外作业员在每次出野外之前都要做严格的身体检查,确认身体状况良好才会被批准。马某有多年的野外工作经验,是作业队的骨干分子。

  在一次野外工作结束之后,马某与几名工友来到当地县城的一家澡堂里洗澡,工友们陆续洗完出来了,却迟迟不见马某。当工友们再次进入澡堂时,发现马某仰面躺在地上,已经停止了呼吸。经查,马某因高原缺氧性窒息死亡。当马某家属要求B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马某是非意外死亡为借口,拒绝赔付。

  慎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做如实的说明和告知。就投保人而言,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正如A保险公司的投保书中健康询问事项多达上百项,投保人只需回答“是”或“否”,投保单上却没有说明或解释做出选择的后果是什么,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哪些情况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等。保险公司以陈君在投保一年后的一张医院病历证明陈君在投保时刻意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从而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于永律师在代理词中说道,被保险人在医院检查出的结果是附睾炎,而保险公司却用它证明投保人患上了“心脏病”,即便从一般的常识来看,不同病情的诊断是不能替代的,这种偷梁换柱的行为显得自相矛盾。

  陈君投保一案于2009年6月1日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A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陈君家属15万元。而马某的投保案,由于高原性窒息死亡实属意外,而非疾病这一项确凿证据,B保险公司与马某家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付16万元。

   律师提醒:维权注意这几点

  针对两起诉讼保险公司的案件,于永律师就填写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应当如何找保险公司理赔等问题,做出了专业性的指导。

  1.作为专业程度较高的保险合同,一系列技术性条款不但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而且最好到保险公司客服部门详细咨询有关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不会做出理赔的内容。而在实际保险过程中,保险人往往将风险转嫁到投保人身上,若投保人光是听保险代理人介绍,而不去仔细分析合同内容,往往难以实现合同本身的目的,特别在发生理赔事故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2.根据《保险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年龄、患有疾病等事项的真实性将决定合同是否生效。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告知真实情况并在合同中写明情况。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出现的有关保险公司的免责内容。

  3.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当和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取得联系,详细告知对方保险事故的情况。投保人在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对不属于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事故,保险人应当在3日内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拒绝理由。其次,投保人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而保险人则不具有此项权利。最后,投保人或受益人遭到拒绝理赔后,应采取理智的投诉途径,向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当地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要求这些行政主管单位出面调解和纠正错误的决定。实在得不到调解的,应当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争取在仲裁或诉讼程序获得法律保护。(除律师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作者: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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